1.既往使用过CDK4/6抑制剂进行抗肿瘤治疗。
2.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广泛播散(包括脊髓多发转移、脑膜多发转移等)的患者。
3.入组前存在影像学假性进展证据的患者。
4.具有以下任何一项心功能异常的证据:a)首次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b)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评分>II级);c)不稳定型心绞痛;d)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5.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肠梗阻、腹瘘、胃肠道穿孔或脓肿的病史。
7.明确的出血倾向患者,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给药前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可能发生内脏出血者。
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服用已知为细胞色素P450(CYP)3A酶强抑制剂的药物或食物。这些包括(但不限于):a)药物;b)食物:葡萄柚等(或含有葡萄柚等的产品,包括果汁)。
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CYP3A酶强诱导剂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包括中草药)。
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临床显著的活动性感染。
11.筛选访视时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复制高于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正常值上限。
12.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a)无进展生存5年,并且肿瘤专科医师认为复发风险较低;b)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经过充分治疗没有疾病证据;c)原位宫颈癌经充分治疗没有疾病复发证据;d)原位乳腺导管癌得到充分治疗没有疾病复发证据;e)没有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变;f)充分治疗的尿路上皮乳头状非浸润性癌或原位癌;g)研究者认为适合入组的其他恶性肿瘤。
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的重大手术史。
14.在以下时间范围内接受了针对癌症的治疗:a)在C1D1给药前的28天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电场治疗或参加其他药物临床试验)。b)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的28天内进行过放射治疗,或者研究者认为尚未从放射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
15.入组4周前由试验药或常规药物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到0级或1级(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5.0或更高版本),脱发、恶心、呕吐除外。例如:a)根据研究者和申办者判断,具有慢性2级毒性的患者可能符合条件(如2级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b)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被认为是不可逆的2级或3级毒性——定义为已经存在并稳定>6个月(如异环磷酰胺相关蛋白尿),如果排除标准中没有另外描述并且研究者和MM均同意则允许入组。
16.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期血妊娠试验呈阳性。
17.已知对研究药物(QHRD110及替莫唑胺)或其辅料过敏的患者。
18.研究者经过谨慎考虑,从患者疾病角度出发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