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阿尔茨海默病(AD)及AD相关轻度认知障碍(MCI)是认知功能衰退的关键干预窗口,患者以进行性记忆减退、执行功能下降为核心表现,且经脑脊液生物标志物或淀粉样蛋白PET成像证实病理特征。当前临床治疗多依赖对症药物缓解症状,无法从根源上干预淀粉样蛋白沉积等核心病理进程,患者仍面临认知功能持续恶化的风险;同时,新型靶向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缺乏大样本随机对照研究验证,成为制约早期AD治疗突破的核心挑战。
VHB937作为一种人源化IgG1单克隆抗体,可特异性靶向多种聚集形式的淀粉样蛋白,通过激活大脑固有免疫系统(小胶质细胞)以清除Aβ斑块,同时减少可溶性Aβ寡聚体的神经毒性,从而发挥潜在的多重神经保护作用,可能为早期阿尔茨海默病提供更优的治疗选择。
为科学评估这一候选药物的临床价值,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郁金泰教授团队发起本临床试验,研究聚焦药物的安全性与疗效核心目标,助力患者延缓认知衰退、维持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阿尔茨海默病药物治疗指南》、《阿尔茨海默病源性轻度认知障碍诊疗中国专家共识2024》
研究介绍
适应症:阿尔茨海默病
治疗药物:VHB937
研究目的:目的是在早期AD受试者中评估VHB937 10mg/kg和30mg/kg每4周输注一次与安慰剂相比的安全性和疗效。
研究设计:双盲、随机平行对照、干预性研究
研究阶段:II期
征募观察对象时间:从2025-12-10至2029-12-31
本研究(ChiCTR2500113851)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郁金泰教授团队(主PI)发起,目前已获得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参研机构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
● 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
入组标准
1.必须在参加研究前提供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50-85岁、最大体重为180kg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3.筛选时根据NIA-AA标准诊断为AD引起的轻度认知功能障碍(MCI)或轻度AD。
4.筛选和基线时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总评分为0.5或1.0。
5.筛选时ADAS-Cog14总评分为13-54(含)。
6.筛选时通过脑脊液(CSF)生物标志物检测或淀粉样蛋白PET成像,基于生物标志物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病(AD)。可接受既往通过CSF检测或PET扫描确认淀粉样蛋白阳性的受试者。
7.进行研究评估时可使用当地语言进行流利地表达,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充分的发病前智力功能以及进行所有认知和功能评估方面所需的视觉和听觉能力。
8.有可靠的研究伙伴(例如配偶、兄弟姐妹、好友或护理者),可陪同受试者参加进行知情者量表评估的研究访视。进行研究评估时研究伙伴应能够使用当地语言进行流利地表达和阅读,同时愿意并能够向研究者/工作人员提供信息。研究伙伴必须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定期与受试者相处足够多的时间,以便该受试者能够完全符合研究要求。在双盲期间,不应有可预见的研究伙伴变更计划。
9.接受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AChEI)或美金刚或两者联合治疗AD的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必须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12周。对于在筛选前停用这些药物的受试者,停药日期应在随机分组前至少12周。初治受试者也可入组本研究。
排除标准
1.患有由AD以外的疾病引起的痴呆,包括但不限于额颞叶痴呆(FTD)、帕金森病痴呆、路易体痴呆、亨廷顿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
2.存在APOE4纯合子状态。只有在获得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的积极建议后,才允许入组APOE4纯合子状态的受试者。
3.既往或当前接受抗淀粉样蛋白抗体治疗。
4.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发生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卒中。
5.患有可能影响认知功能或完成研究能力的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其他重大神经系统疾病(痴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脑部感染、外伤性脑损伤、多次脑震荡、癫痫或复发性癫痫发作(儿童期发热性癫痫发作除外)。
6.当前初步诊断为存在精神疾病或症状,研究者认为可能对药物作用解读产生混杂影响、影响认知功能评估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能力。研究者评估认为当前重度抑郁发作未得到充分控制的受试者以及有精神分裂症和其他慢性精神病史的受试者均排除在外。
7.已知或疑似在筛选前2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或筛选时尿液药物检测呈阳性。如果根据研究者的临床意见,尿液药物检测中苯二氮卓类或阿片类药物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是由于既往/伴随使用含苯二氮卓类或阿片类药物治疗医学病症,而不是由于药物滥用,则不需要排除这些受试者。
8.如果受试者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自杀想法第4项或第5项的自杀倾向评估回答为“是”(如果在过去6个月内出现过这种想法)或对自杀行为部分的任何一项回答为“是”(如果在筛选前2年内发生过这种行为),则需要排除;如果受试者在基线时对自杀想法第4项或第5项的回答为“是”且对自杀行为的任何一项回答为“是”,也需要排除。
9.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血清维生素B12水平异常偏低(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维生素B12注射液,则该水平应≥正常值下限)。
10.存在未控制的甲状腺疾病或未控制的糖尿病,或筛选时中心实验室结果显示甲状腺功能或空腹血糖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评估)。研究者应确保糖尿病受试者的血糖在研究期间得到充分控制。
11.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总抗HB核心抗体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HCV-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HIV抗原或抗体阳性)或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的体征/症状(对于这种情况,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对于日本受试者,除上述标准外,根据日本肝病学会指南(2020年日本肝病学会肝炎管理指南起草委员会),在无HBV疫苗接种史的情况下,如果HBsAg和HBcAb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必须排除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
12.有肝病或肝损伤(上述肝炎除外)的临床证据,定义为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显示以下任一结果:总胆红素>1.5×ULN,碱性磷酸酶(AP)>3×ULN,AST(SGOT)或ALT(SGPT)>3×ULN,以及γ-谷氨酰转移酶(GGT)>3×ULN。
13.患有未得到充分控制或在研究期间需要生物制剂治疗的任何免疫性疾病。
14.有心血管疾病史或当前诊断为心血管疾病,表明受试者参加研究会有显著的安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筛选前6个月内)或有临床意义且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以及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未植入起搏器)。
● 有家族性长QT综合征或已知的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家族史。
● 筛选时静息QTcF≥450ms(男性)或≥460ms(女性)或无法确定QTcF间期。
15.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重度肾功能损害(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m2)。
16.筛选前3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成功治疗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子宫癌除外,例如:完全切除且边缘清晰)或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小于24个月的受试者。
17.患有病情不稳定且未充分控制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任何其他医学病症(例如,心血管、呼吸、胃肠道、肾脏疾病)。存在研究者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或可能干扰受试者安全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或ECG)。
18.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需要全身、脊椎或硬脊膜外麻醉的手术。如果计划的手术仅需要局部麻醉,可作为日间手术进行且术后无需住院,并且研究者认为该手术不会干扰研究程序和受试者的安全,则无需排除。
19.基线时使用研究方案禁用药物(例如,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治疗)。
20.对单克隆抗体或研究药物辅料有超敏反应史。
21.在筛选前6个月内参与了涉及AD任何新化学实体(抗体除外)给药的临床研究;在筛选前1年内接受任何试验性抗体(抗淀粉样蛋白抗体除外)治疗AD,除非可以证明该受试者被随机分配至安慰剂组,否则应排除该受试者。
22.在筛选前6个月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参与了涉及任何治疗性单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衍生的蛋白、免疫球蛋白疗法或疫苗的临床研究,以及在筛选前30天内使用了任何其他试验性药物,除非可以证明该受试者被随机分配至安慰剂组,否则应排除该受试者。
23.目前入组了另一项涉及试验用药品的干预性临床试验。
24.存在以下可能妨碍受试者进行CSF采集的医学病症(仅适用于进行CSF采集的受试者):既往/已知对局部麻醉剂过敏、任何背部手术史(单节段显微椎间盘切除术或椎板切除术除外)、脊柱畸形、腰椎穿刺部位当前存在皮肤感染和/或计划穿刺部位存在明显皮肤变化(例如,咖啡样痣、毛发痣、脂肪瘤),以及通过眼科检查发现颅内压升高的受试者。
25.存在MRI扫描禁忌症,包括存在心脏起搏器/除颤器、铁磁性金属植入物(例如,除已获准可安全用于MRI扫描仪的器械外,植入颅骨和心脏的器械)。
26.患有未得到充分控制(包括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血小板计数<50000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的出血性疾病以及接受抗凝剂治疗的受试者。
27.筛选时脑部MRI上有显著病理学发现:有可能提示痴呆其他潜在病因的其他显著异常的证据,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参与研究的有临床意义的发现。有一处以上微出血(定义为最大直径≤10mm);既往单次出血最大直径>10mm;有任何浅表铁质沉着区域;有血管源性水肿证据;有脑挫伤、脑软化、动脉瘤或感染性病变证据;有多发性(≥2处)腔隙性梗死(不考虑梗死部位)或卒中(累及主要血管区域)、重度小血管或白质疾病证据;占位性病变;或脑肿瘤(但是,不排除诊断为脑膜瘤或蛛网膜囊肿且最大直径<1cm的病变)。
28.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2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从月经初潮至绝经期间从生理角度能够妊娠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在接受研究治疗期间以及停用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如果女性已经自然(自发)闭经12个月且有相应的临床表现(例如,激素水平证实绝经和/或具有与年龄相符的血管舒缩症状史),则视为绝经后状态。高效避孕方法包括:完全禁欲(与受试者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一致)。请注意,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属于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周行双侧卵巢切除术(联合或不联合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如果只接受了卵巢切除术,仅当通过后续激素水平评估证实女性没有生育能力时,才认为其不具有生育能力。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周行双侧输卵管阻塞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筛选前至少6个月女性受试者的男性伴侣行绝育术(输精管切除术),前提是其伴侣经医学证实手术成功。使用激素避孕方法:抑制排卵的复方激素避孕药(含雌激素和孕激素);口服、阴道内或经皮给药。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药(抑制排卵不是其主要或唯一的作用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给药。宫内避孕器(IUD)或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如果使用激素避孕方法,女性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3个月稳定使用同一方法。如果当地法规的要求比以上所列避孕方法严格,则应遵循当地法规,并将在知情同意书(ICF)中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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