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解读:
《指导原则》明确适用于神经外科和颌面外科手术中骨折固定(含因医源性疾病需进行截骨矫形)的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主要由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不锈钢)或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PEEK)制成的颅颌面接骨板、接骨螺钉组成,不含骨缺损修补、整形美容类产品,增材制造及患者匹配式产品可参考适用。审查要点覆盖监管信息、综述资料、非临床研究资料等六大模块,产品命名需符合相关规则,分类编码为13-06-03类Ⅲ类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上,主要组成材料不同原则上分单元申报,配合使用的异材组件可合并。
非临床研究资料方面,金属材料需验证化学成分、显微组织,聚醚醚酮材料需符合对应标准并评估生产工艺影响;接骨板需验证可塑性、力学强度,接骨螺钉需测试断裂扭转等性能,不同材质组件搭配需开展微动腐蚀或磨损研究;生物学评价需覆盖细胞毒性、致敏等多项终点,阳极氧化处理产品还需额外验证氧化膜安全性。临床评价区分情形,目录内产品可通过对比证明基本等同性免临床,非目录产品可采用同品种临床数据或开展临床试验,境外数据需符合相关要求。
《指导原则》突出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要求全面识别原材料采购、生产、使用等各环节风险,重点防控材料过敏、植入物断裂松动等问题,同时需完善稳定性、灭菌等验证资料,确保产品全周期性能稳定安全。其落地将统一行业审查尺度,引导企业聚焦创新与工艺优化,降低临床不良事件风险,为医患提供更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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