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2日发布 | 598阅读

【曙光夜讯|成人局灶性癫痫】CB03-154作为添加治疗治疗的临床试验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虞培敏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成人局灶性癫痫是临床常见的癫痫类型,多数患者需长期服用1-3种抗癫痫药物(AED)控制发作,但仍有部分患者发作频率居高不下,且传统AED易伴随不良反应,耐受性欠佳。当前临床对经多种AED治疗后发作控制不佳的患者,缺乏更安全有效的治疗选择,如何研发新型药物优化治疗方案、平衡疗效与安全性,成为成人局灶性癫痫治疗领域的核心挑战。

CB03-154为成人局灶性癫痫治疗提供了新的潜在方向。作为新型研究药物,其有望通过针对性作用机制辅助控制癫痫发作,为接受1-3种AED治疗但效果不佳的患者带来新选择。

为科学评估CB03-154的临床价值,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虞培敏教授、洪震教授团队发起本临床试验,聚焦药物对发作频率的疗效及安全性,旨在为临床治疗方案优化提供循证依据。

参考文献:《中国成人局灶性癫痫规范化诊治指南》




研究介绍

适应症:成人局灶性癫痫

治疗药物:CB03-154

研究目的:评估双盲治疗期(double-blind period,DBP)内与安慰剂相比,CB03-154对接受1至3种抗癫痫药物(AED)治疗的局灶性癫痫成人患者的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的疗效;评估DBP内CB03-154在接受1至3种AED治疗的局灶性癫痫成人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双盲、随机平行对照、干预性研究

研究阶段:II期

征募观察对象时间:从2026-01-16至2027-07-09

本研究(ChiCTR2600116929)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虞培敏教授、洪震教授团队(主PI)发起,目前已获得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



参研机构


●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东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

●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辽宁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东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

●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河南

● 郑州人民医院-河南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



入组标准

1.受试者或其授权代表能够充分了解研究的性质和风险,并在进入研究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为18至70岁(含)的男性和女性。

3.18.0kg/m2≤BMI≤34.0kg/m2

4.根据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癫痫分类(2017)诊断为局灶性癫痫(≥2年)。

5.有既往神经影像学检查(筛选前5年内的)和可获取的文件记录以排除进行性结构性中枢神经系统异常。

6.在筛选前至少1个月、基线期间和整个DBP治疗期间,接受稳定剂量的1至3种当前允许的AED治疗。

7.在筛选前3个月和8周基线期内,受试者必须出现至少6次局灶性癫痫发作(不伴癫痫持续状态),发作间隔大于15分钟,无论伴或不伴局灶性至双侧强直-阵挛发作。

8.如果是女性,必须:处于绝经后状态,定义为闭经至少12个月且在筛选时经由血促卵泡激素(FSH)水平证实,或者在筛选前至少6个月接受过手术绝育(有子宫切除术、子宫部分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的记录),或者如果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则与男性伴侣发生异性性行为时必须使用可接受的高效避孕方法,从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至少一个月经周期开始,持续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3个月。如果女性受试者禁欲,则必须同意如在研究期间进行异性性行为时,将使用可接受高效避孕措施。

9.如果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和登记入院时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0.如果为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异性性行为且未进行输精管切除术的男性,则必须同意使用研究者认为适当的高效避孕方法,并且在研究期间和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11.能够准确记录癫痫发作日志。



排除标准

1.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前,受试者既往脑电图(EEG)记录显示有除局灶性癫痫之外的其他癫痫模式。

2.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有继发于药物或酒精使用、持续感染、代谢疾病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病变的继发性癫痫。

3.受试者有假性癫痫发作、转换障碍或其他非癫痫性发作病史,或存在经研究者确认和/或EEG证据的其他可能与癫痫发作混淆的非癫痫性发作事件。

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Lennox-Gastaut综合征现病史或既往史、某些其他相关综合征或既有局灶性又有全面性癫痫的证据。

5.受试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癫痫持续状态病史。

6.受试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仅有无法计数的癫痫重复发作。

7.受试者在入组前1年内有癫痫神经外科手术史,或在入组前2年内有放射外科手术史。受试者在入组前1年内接受迷走神经刺激(VNS)术、脑深部刺激(DBS)术或其他神经刺激术治疗癫痫,或入组前刺激参数稳定时间不到3个月,或预计电池剩余寿命短于试验持续时间。

8.有以下任一情况的受试者将被排除:不明原因晕厥史或家族史;长QT综合征病史;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QTcF>450ms;长QT综合征或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存在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束支传导阻滞或房室传导阻滞或其他传导异常,和/或静息状态下ECG或生命体征提示PR间期≥220ms,或HR<50bpm;有静脉血栓病史,或有表明血栓性疾病或高凝状态风险尚未解除的病史或病症,包括但不限于蛋白C缺乏症、蛋白S缺乏症、抗凝血酶缺乏症、抗磷脂综合征、布加氏综合征、骨髓增生性肿瘤(包括慢性髓性白血病[CML]、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自身免疫性疾病(尤其是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或抗磷脂综合征或血管炎)、肾病综合征、阵发性夜间血红蛋白尿、未治愈的恶性肿瘤、无法停止使用含雌激素的口服或注射或经皮避孕药或雌激素替代疗法(禁止使用含屈螺酮的复方制剂)、产后2个月内、或由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判断的其他医学状况;双侧下肢静脉超声检查提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血D-二聚体超过正常上限(ULN)的2.0倍,或以下任一指标超过ULN的1.5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基转肽酶(GGT)、淀粉酶(AMY)。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上述实验室检查>ULN,但未达到排除标准,则建议在给药前重复检查(如可能),以确保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没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进一步升高;筛选时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eGFR(mL/min/1.73m2)=Ccr×0.84×1.73/BSA;Ccr(mL/min)=[(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计算结果需乘以0.85,Scr为血肌酐;BSA(m2)=0.007184×体重(kg)0.425×身高(cm)0.725)。

9.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或ECG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研究者评估这些异常可能危及或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或参加本研究的能力。

10.受试者有重大内科或外科疾病既往史或现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肝脏、肾脏、呼吸系统、胃肠道、内分泌、免疫、皮肤、血液、精神疾病或过去2年内的癌症史(但经适当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除外),或入组时研究者评估可能危及或损害受试者安全或参加本研究的能力的任何疾病。

11.受试者存在活动性病原体感染或为携带者,包括但不限于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或梅毒检测呈阳性。

12.受试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或在过去6个月内有主动自杀计划/意图,即筛选时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的问题4或问题5作出肯定回答(“是”),或在入组前2年内有过自杀尝试史(包括主动尝试、中断尝试或终止尝试),或一生中自杀尝试超过1次。

13.受试者曾使用氨己烯酸,但筛选前6个月内未进行检查评估以确认没有氨己烯酸相关的视野异常(不允许合并使用氨己烯酸)。

14.如果研究期间将非尔氨酯作为伴随AED,则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接受非尔氨酯治疗至少2年,且剂量在筛选前已保持稳定至少2个月,且未计划在研究期间改变剂量。在接受非尔氨酯治疗期间,受试者不得有白细胞(WBC)计数低于3000/μL(3.00×109/L)、血小板低于75000/mm3(75×109/L)、肝功能检查值高于1.5倍ULN的病史,也不得有肝脏或骨髓功能障碍的其他指征。如果曾经使用过但已经停用非尔氨酯,则必须在筛选前已停药至少2个月。

15.受试者在基线前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为CYP3A4强效诱导剂或强效抑制剂的其他(非AED)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例如葡萄柚或西番莲)或草药产品。

16.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或10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他研究用医药产品;或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研究用单克隆抗体、细胞因子、生长因子、可溶性受体、其他重组产品或融合蛋白的研究用医药产品。

17.已知受试者对CB03-154片的任何辅料过敏或超敏。

18.受试者对多种AED过敏或对AED有重度药物反应,包括皮肤(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血液学或器官毒性反应。

19.受试者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酒精滥用(例如,女性一次饮酒≥4杯,或每周饮酒≥8杯,男性一次饮酒≥5杯,或每周饮酒≥15杯;一次饮酒时长2-3小时,一标准杯等于14.0克纯酒精,相当于12盎司普通啤酒、5盎司葡萄酒或1.5盎司蒸馏酒)或经研究者评估具有药物滥用史。受试者在筛选或入组登记时物质滥用检测呈阳性。

20.妊娠或产后2个月内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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