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发布 | 165阅读

X-Brain: 大猫带你读“意识”巨著系列(一百三十二):阐明一个过程是“有意识的”的三种意义

杨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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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Velmans,当说一个过程是"有意识的"的时候,心理学和哲学文献混淆了三种有区别的意义。一个过程可能是有意识的:

(a)在意识到该过程的意义上;

(b)在该过程的操作被(作为其结果的)意识伴随的意义上;

(c)在意识进入或因果地影响该过程的意义上。

我们无法内省地通达具有思维能力的、前意识认知过程如何以“内在言语"的形式产生个人的、有意识的思想。然而,这种思想的内容以及它们出现的次序似乎确实让人们洞察到在问题解决、思维、计划等活动中认知过程(思想内容就是这些认知过程的表现)随时间运作的方式。因此,这种认知过程在(a)的意义上部分地是有意识的,但唯有它们的细节操作在有意识的思想中被明确,从而它们才成为对内省可通达的。

许多心理过程在(b)意义上是有意识的,但是在(a)意义上却不是—-即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过程是如何工作的,但是我们意识到了它们的结果。这适用于所有感官模态中的知觉。例如,当你有意识地阅读这个句子时,你会意识到这页纸上所印的文本,也许伴随着内部语言(音位意象)和一种理解(或不理解)的感受,但你不能内省地通达使你能够阅读的那些过程。同样,人们也不能内省地通达大多数认知功能活动的细节,例如内省地通达那些导致“有意识的”学习、记忆、与他人对话等活动的细节。

在适当的条件下,这类过程对内省可通达的程度——使它们在(a)以及(b)意义上部分地成为有意识的——是一个开放的、经验实证的问题。例如,在视知觉中的三维深度的建构通常进行得太快以至于难以察觉。然而,如果一个人盯着一张如图6.5所示的二维立体图像,深度的建构就会变慢,以至于能够体验到从二维到三维的转变。同样,在制定计划和解决问题时,对其他加工形式的密切关注和反思会对它们的本质产生内省洞察。例如,语言学家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将他对语法本质的直觉加以形式化,从而发展了他的“语言能力”的理论。在某些例子中,使用特殊方法让原本无意识或前意识的过程部分地成为(a)意义上的意识也是可能的,例如,通过使用生物反馈,或通过以适当的现象学方法进行的训练。

关键的是,拥有一个赋予一既定过程某种内省通达的体验,或具有体现在一个体验中的那个过程的结果,这并没有说明体验是否执行那个过程。即无论该过程在(a)或(b)意义上是否是有意识的,它都需要与其在(c)意义上是否是有意识的区分开来。的确,很难设想的是一个过程在(a)或(b)意义上是有意识的体验如何能使它在(c)意义上是有意识的。对一个物理过程的意识并不需它为那个过程的操作负责(观察一个水壶并不能确定它何时沸腾)。所以,对一个心智过程的意识如何执行那个过程的功能呢?作为一种选择,如果有意识体验是一个心智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对执行那个过程的功能就来得太迟了。

·"因果悖论"

我相信我们无法解决围绕意识与脑的因果交互作用的概念混乱,除非我们认识到心智加工被宣称是“有意识的”这些真正的不同意义。一旦我们承认一个过程或许在(a)和/或(b)而不在(c)的意义上是有意识的,那么我们最终要面对(如果有的话)意识做了什么这个问题。功能主义者的理论简单地意识将重新定义为一种加工形式,诸如焦点注意的、“有限容量通道”中的信息、“全局工作空间”等,混淆了这些微妙关系,因此回避了有关在心智秩序(economy)中现象意识的功能角色问题的实质。

可是,一旦我们以一种非反求待证问题的方式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就陷入了悖论。如果人们纯粹以第三人称视角(即从一个外部观察者的视角)检测人类信息加工,意识似乎对于任何形式的加工都不是必要的。心智和脑的运作似乎可以完全用功能的或物理的方式解释而无需涉及我们的体验。

例如,一旦执行一个既定功能所需的系统中的加工能够以程序的术语足够完美地说明,那么为了使系统运行,人们就不必增加一个"内在的意识生活”。原则上,以相同规范操作的相同功能可以通过无意识的机器完成。同样如果人们从外部检查脑的运作,那么人们观察不到任何主观体验在活动。人们也不需要诉诸主观体验的存在来解释人们所能够观察到的神经活动。

上述关于现象意识实际上如何与所谓人类“意识加工”相关联的实验和内省证据的总结加深了这个谜一般的事物。我们认作“有意识的”大部分加工的运作细节都是内省无法通达的。而如果人们检测到对(在阅读、讲话、思维等活动中的)确实伴随"意识加工"体验的计时,那么体验似乎出现得太迟而无法影响这种加工。鉴于此,当体验产生时,一定有一些其他东西在脑中进行。使人们能够完成阅读、思维、讲话等复杂加工过程的共同点是:它们运作,并且“成为有意识的”,只要它们处于注意焦点。因此,许多认知理论将意识与焦点注意加工晚期出现的一些方面——诸如(对已经阅读,说过或思考过的东西的)信息整合和扩散——联系起来,或者正如巴尔斯所说,将意识与信息进入一个"全局工作空间"联系起来。然而,这并没有解决现象意识做了什么这个谜题。对既定信息的有意识体验可能与整个脑中的信息整合和扩散、与进入一个“全局工作空间”等相关联,但是,鉴于对在脑中执行的这种操作我们并没有有意识的体验,也没有这种操作如何执行的有意识的知识,因此很难想象在何种意义上这些操作是由意识执行的。

当我最初在Velmans中提出类似的分析时,我的结论是,从第三人称视角看,意识似乎是副现象的。脑中的某些加工过程(焦点注意后期出现的方面)似乎导致或与被试报告的意识体验相关。但是,反过来意识体验似乎并没有导致或执行人们以外部观察者的视角观察到或推测出的这些过程。因为(以比上述分析更详尽的方式)我的评论已经考虑到信息加工的所有主要阶段,因此我认为(当从第三人称视角看时)这个结论适用于所有人类信息加工形式。

如果人们承认,他无法摆脱意识的存在(即体验提供的心理数据),那么这个结论对功能主义将是毁灭性的。如果根据第三人称信息加工的术语,意识并没有一个可指明的功能,那么它又如何成为一个根据那些术语所指明的功能呢?这一结论同样对物理主义造成伤害——除非人们准备承认意识是在脑活动中不起任何因果作用的一个脑的物理状态。

鉴于此,毫不奇怪,我最初的分析遭遇到相当大的反对。认知心理学中功能活动的描述通常是第三人称描述。因此,对我目标文章的很多评论想当然地认为:如果意识不具有一种可以在第三人称信息加工术语中被指明的功能,那么它就完全不具有任何功能。尽管我一再否认,但是还是有一些人说我是一名副现象论者。为什么我反对副现象论?因为我不相信人们可以从第三人称视角给出关于意识本质或功能的穷尽的描述。

从第一人称视角看,否认意识在心智生活中的作用似乎是荒谬的。如果一个人检查自己的心理功能,那么意识似乎是分析新奇或复杂刺激、选择注意什么或做什么,以及大多数学习和记忆形式所必需的。它对于大多数新奇或复杂的认知转换和输出而言也似乎是必需的。毕竟,人们如何能够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思考、计划、创新、讲课或写文章呢?鉴于此,毫不奇怪在过去大约35年的时间中,现象意识被认为在人类信息加工的每个主要阶段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范围从输入(对新奇或复杂刺激的分析、选择注意)和储存(工作记忆、学习),到转换(思维、问题解决、计划、创造性)和输出(讲话、写作、对环境的新奇或复杂的适应性调节)。

正如戴维·巴坎(David Bakan)所说,在日常和实践生活中,我们正确把有意识的心智状态的因果效应视为理所当然的:

实践者相信心智状态影响物理状况吗?实践者关注自己的心智状态吗?或者他们只是将其视为副现象?法官自己关心被告的心智状态。他们感兴趣是否存在谋杀的意图。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歧视的决定规定比例失调(disproportionality)本身不能被当作歧视。法院规定必须要有歧视意图的证据。律师关心法官和陪审团的心智状态。政客们关心他们的选民和其他人的心智状态。军事指挥官们尤其关注他们的敌对者以及他们所侦察的人的心智状态。在爱因斯坦(Einstein)、费米(Fermi)、西拉德(Szilard)以及其他物理学家心里的心智事件——在与原子能联系时——相对于物理世界都绝非微不足道的小事。骗子们十分关心他们所欺骗对象的心智状态,反之亦然。贷款人关心借贷者的细腻状态。推销员和广告代理关心潜在的和实际的客户的心智状态。每个人都对汽车运营商的心智状态感兴趣。

简言之,意识提出了一种因果悖论。从第一人称视角看,意识似乎对于大多数复杂或新奇的加工形式是必需的。但是,从第三人称视角看,意识似乎对于任何加工形式都不是必需的。我认为否认任何一种视角都没有意义。一个恰当的意识理论需要以一种既不违背我们关于自己体验的直觉,也不违背科学发现的方式解决因果悖论。

详细阐明一个过程“是有意识的”不同意义提供了一个起点,但是并没有让我们走得太远。然而,如果我们将这与意识体验的现象学的精确描述、意识与知识关系的理解,以及对彼此心智状态不对称通达的理解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能够解决这个因果悖论。我们也许会获得关于意识的本性和功能的不同观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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